□本報記者徐偉
  本報通訊員郝紹彬張祖軍
  重慶某文化傳播公司租賃位於重慶南岸區的江南體育館舉辦中國好聲音導師楊坤個人演唱會,不料遇到該場館舉辦群眾性活動時間延期,場地搭建無法如期完成,致楊坤個人演唱會泡湯,文化傳播公司以場館違約為由索賠損失137萬餘元。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二審判決,認定群眾性活動屬於不可抗力行為,文化傳播公司敗訴。
  2011年9月20日,某文化傳播公司與北京一家文化藝術公司簽訂《演唱會合約書》,該合同約定由文化傳播公司負責承辦楊坤於2011年12月24日平安夜當晚在重慶江南體育館演唱會。同年11月,文化傳播公司申報在重慶市江南體育館舉辦楊坤個人演唱會,南岸區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於復函同意。隨後,文化傳播公司與江南體育館管理方簽訂租賃合同,約定文化傳播公司租賃體育館作為楊坤個人演唱會活動之用,時間為2011年12月24日,場地租金為4萬元,活動前3天為進場佈置時間,此期間場地租金為兩萬元。雙方還在合同中約定,如因重大自然災害、政府行為等不可抗拒之因素導致一方或雙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本合同,則根據不能履行合同的實際情況免除雙方的違約責任。
  之後,文化傳播公司為舉辦楊坤演唱會做了前期籌劃、宣傳等籌備工作。
  2011年12月19日,由相關政府部門主辦的重慶市群眾性管樂活動因其他原因調整至22日晚進行,地點同樣是在江南體育館。19日當天,江南體育館通知文化傳播公司,而後又書面告知,因重慶市群眾性管樂活動彙報音樂會,將原定進場時間由2011年12月20日延遲至2011年12月22日。
  此後,因時間倉促無法完成搭建等籌備事宜,導致2011年12月24日平安夜當晚在江南體育館舉辦的楊坤重慶演唱會未能舉辦。文化傳播公司認為江南體育館違約,協商未果遂於2013年底將江南體育館管理方告到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索賠經濟損失137萬餘元。
  南岸法院審理後認為,文化傳播公司在合同簽訂後未按照合同約定向江南體育館管理方支付場地的租賃費,已屬違約。江南體育館管理方書面告知場館進場時間的行為表明其並未因文化傳播公司前期違約而不願履行合同。江南體育館管理方事實上存在延期交付租賃場地的違約行為,但根據合同約定,因不可抗力導致違約應免除責任。本案中,群眾性管樂活動系政府行為,是政府職能的體現,屬於不可抗力的抗辯理由。
  據此,南岸法院對重慶某文化傳播公司請求的各項損失不予支持。文化傳播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以案釋法
  公益活動屬不可抗力因素
  重慶五中院審理認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剋服的客觀情況,本案中,重慶市群眾性管樂活動原定的時間與楊坤演唱會的時間並不相衝突,事後因其他原因導致延遲,並非江南體育館管理方可以預見,重慶市群眾性管樂活動系政府部門舉辦的活動,具有一定的公益性,系政府行為,活動延遲屬於不可抗力。
  根據原、被告間簽訂《江南體育館租賃合同》的約定:“如因政府行為等不可抗拒之因素導致一方或雙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本合同,則根據不能履行合同的實際情況免除雙方的違約責任。”
  租賃合同簽訂後,江南體育館管理方就政府部門對“重慶市群眾性管樂活動”演出時間的調整向文化傳播公司盡到了及時通知義務。
  文化傳播公司也未舉示充分的證據證明政府部門對“重慶市群眾性管樂活動”演出時間的調整延期必然導致演唱會無法舉行。故法院對重慶某文化傳播公司請求賠償損失的訴求不予支持。
  (原標題:群眾活動延期致演唱會泡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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