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青年報》(2014年09月13日02版)
  本報昆明9月12日電(劉春媛 記者張文凌)今天,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3·01”昆明火車站嚴重暴力恐怖案件一審公開開庭審理完畢並當庭宣判,3名被告人被判處死刑,另外1名被告人被判處無期徒刑。
  今年3月1日21時12分許,昆明火車站發生了嚴重暴力恐怖事件,5名暴恐分子肆意砍殺無辜群眾,致31人死亡,141人受傷,其中40人系重傷。因抗拒抓捕,帕提古麗·托合提被民警開槍擊傷並抓獲,其餘4人被當場擊斃。
  經法庭審理查明:受宗教極端思想的影響,2013年12月以來,被告人依斯坎達爾·艾海提、吐爾洪·托合尼亞孜、玉山·買買提、帕提古麗·托合提和已被現場擊斃的阿卜杜熱伊木·庫爾班、艾合買提·阿比提、阿爾米亞·吐爾遜、盲沙爾·沙塔爾等8人伙同依明·毛拉、玉蘇甫·牙森、巴拉提·阿卜杜賽麥提、艾力·伊敏、薩拉木·馬木提(該五人另案處理)相互邀約,策劃在昆明火車站或個舊火車站以殺人方式實施暴力恐怖活動,並準備了刀具,製作了暴恐旗幟。
  經過推選頭目、訓練體能、購買刀具等活動,逐漸形成了以依斯坎達爾·艾海提為首、以實施暴力恐怖活動為目的的恐怖組織。2014年2月27日,依斯坎達爾·艾海提、吐爾洪·托合尼亞孜、玉山·買買提因涉嫌偷越國境在雲南沙甸被抓獲。3月1日中午,阿卜杜熱伊木·庫爾班聯繫不上依斯坎達爾·艾海提等人,阿卜杜熱伊木·庫爾班、艾合買提·阿比提、帕提古麗·托合提、阿爾米亞·吐爾遜、盲沙爾·沙塔爾遂商定即日按原計劃在昆明火車站實施暴力恐怖活動。
  今天下午,昆明中院一審開庭審理完畢並當庭宣判:分別以組織、領導恐怖組織罪、故意殺人罪,數罪並罰,判處被告人依斯坎達爾·艾海提、吐爾洪·托合尼亞孜、玉山·買買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參加恐怖組織罪、故意殺人罪,數罪並罰,判處被告人帕提古麗·托合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法院認為,被告人依斯坎達爾·艾海提、玉山·買買提邀約他人參加恐怖組織,被告人吐爾洪·托合尼亞孜多次出資用於組織活動,三被告人均具體組織、策劃在人員密集場所實施暴力恐怖活動,均系恐怖組織的組織、領導者;三被告人在被公安機關抓獲後,明知其組織成員即將實施殺人恐怖活動,拒不供述犯罪事實,積極追求暴恐犯罪目的的實現,應對恐怖組織所犯全部罪行承擔責任。被告人帕提古麗·托合提實施殺人行為,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罪行極其嚴重,鑒於其在羈押時已懷孕,屬於依法不適用死刑的情形,不應適用死刑。
  法院依據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鑒定意見等證據,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庭審過程中,人民法院為各被告人聘請了翻譯,依法保障其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並依法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其他各項訴訟權利。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律師出庭為被告人進行了辯護,被告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了供述和辯解。  (原標題:昆明“3·01”暴恐案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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